





骑电动自行车要佩戴安全头盔,驾驶或乘坐机动车要系好安全带……这些我们耳熟能详的“小细节”,关系着交通出行的“大安全”。如果忽视这些细节,不仅出行安全无法保障,发生交通事故后,还可能承担相应责任。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发布了两起这样的典型案例。
●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发生事故,承担一定责任
朱某驾驶机动车与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同向行驶,两车发生碰撞。王某电动自行车后座搭载着许某。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损坏、王某和许某受伤的后果。因事故现场无监控,交警部门未认定事故责任。另查明,事发时,王某与许某均未佩戴安全头盔。经鉴定,王某与许某均因脑部受伤构成十级伤残。
本次事故中,王某骑车违规搭载成人上路,且两人均未佩戴安全头盔。法院认为,两人致伤部位均在头部,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行为对其受伤程度有直接影响。因此,王某与许某对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因素,法院酌情认定王某与许某分别自负10%的责任。
法官提醒,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佩戴安全头盔,不仅是遵守法律规定的表现,也可以在发生事故时更好保护自己。如未佩戴安全头盔而发生事故,即便交警部门没有认定责任,法院也会依据交通事故的成因及损害后果,认定未依法佩戴安全头盔的驾驶人(受害者)承担一定责任。
●高速上未系安全带发生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朱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高速公路第一车道向第二车道变道,此时姜某驾驶的小型面包车在第二车道内正常行驶。姜某的车辆向右避让朱某的车辆,结果失控,撞击右侧护栏并侧翻,乘车人金某(未系安全带)被甩出车外后经抢救无效死亡,面包车和路产受损。事发过程中双方车辆未发生接触。后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姜某承担该起事故的次要责任,金某无责任。后金某家属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认为,朱某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变道时影响第二车道内姜某驾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是事故的主要原因,姜某遇紧急情况时未首先采取降速措施,而是突然向右避让(变道)致车辆失控是事故的次要原因,金某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加重了事故损伤后果,其对损失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因素,法院酌情认定朱某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80%责任、姜某承担15%责任、金某承担5%责任。
法官提醒,安全带就是生命带。驾驶人、乘车人在行车时系好安全带是法定义务。不论是机动车的驾驶员还是乘坐人员,也不论乘坐人员坐前排还是后排,只要上车都必须要系上安全带。否则,不仅要面临罚款、扣分等处罚,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还得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
■记者 王磊 通讯员 王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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