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人单位调整员工岗位,再平常不过。但是面对不合理的岗位调整,员工有没有权拒绝?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调岗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
2022年9月起,崔某在某房产公司负责两个项目的出纳工作。2024年2月,该房产公司与崔某协商,将其调整至另一项目做专职文员,并要求其负责其他三个项目的文员工作。崔某认为,岗位调整后其工作量增加且通勤时间也将增加50分钟,遂要求涨工资或补贴通勤费,但该房产公司并未同意。2024年4月,该房产公司向崔某发出工作调动通知函,写明因公司经营需要,安排崔某至另一项目从事文员工作,崔某表示拒绝调岗,依然每天到原岗位打卡上班。后该房产公司暂停了崔某打卡权限。2024年5月,崔某向该房产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认为其违反法律规定恶意调岗,并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查明,崔某于2023年1月登记离婚,其婚生子为学龄前儿童,由其个人抚养。崔某居住地点与原工作地点仅隔1千米。若崔某至另一项目工作,其工作量较前岗位有所增加,且因交通工具不同,通勤时间也将增加20—40分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其经营状况、用人需求,在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与劳动者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这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调岗必须具有合法性、必要性以及合理性。若调岗后导致劳动者通勤时间、生活成本等大幅增加,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不得任意变更其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否则,构成用人单位权利滥用。
本案中,该房产公司就调岗事宜与崔某进行了协商,调岗后增加了通勤时间、工作量,但并没有相应提升待遇。崔某被调岗后的工作岗位为普通文员,不具有不可替代性,该房产公司也未能证明调岗的必要性。崔某居住地与原工作地点仅隔1千米,且为单身母亲抚养一子,调整工作地点势必会对崔某生活造成不利影响,调岗不具有合理性。据此法院认为,崔某与该房产公司因调岗事宜发生分歧,导致崔某离职,该房产公司应支付崔某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该房产公司向崔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依法保障劳动者权益,既是法律义务,也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基础。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地点时,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单方面强制调岗,可能构成违法。作为劳动者,若遇不合理调岗,可要求协商或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而作为用人单位,调岗应尊重劳动者权益,平衡企业经营需求与员工实际困难,避免滥用自主权。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仲梦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