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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八个一律”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0-02-03 21:33  关注度:3430  来源:网络  作者:佚名
导读:涟水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八个一律”的通告

涟水县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八个一律”的通告

为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传播蔓延,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医疗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从重点疫区往返涟水人员(含涟水籍在重点疫区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尚未在社区登记备案的,必须24小时内向村(居)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相应后果的,公安机关将一律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对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明知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高铁站、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诈骗的,一律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侬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七、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村(居)、小区、企业等管理人员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一律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公安机关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涟水县公安局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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