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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同一错误对员工进行重复处罚,法院认为:单位滥用用工自主权,不具合理性

发布时间: 2025-05-21 10:13  关注度:231  来源:淮海晚报  作者:佚名
导读:员工因犯错误被单位处罚,无可厚非。可时隔半年后,单位又以该错误为由对员工进行重复处罚,员工一气之下将单位诉至法院。近日,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那么,单位就同一错误对员工进行重复处罚是否合理呢?

淮海晚报讯:员工因犯错误被单位处罚,无可厚非。可时隔半年后,单位又以该错误为由对员工进行重复处罚,员工一气之下将单位诉至法院。近日,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那么,单位就同一错误对员工进行重复处罚是否合理呢?

2016年9月,刘某入职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2022年4月至10月,因刘某存在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公司遂于当年11月对其进行罚款处罚。半年后,该公司再次以刘某之前存在的同一违规行为为由,免去刘某的副主任职务,并将其调往外地公司当车间工人。

被重复处罚的刘某对此不予认可,并且未按照该公司的要求去新岗位上班。双方因经济补偿等问题发生纠纷,刘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该公司在发现刘某存在违规行为后,已经于2022年10月对刘某作出了罚款决定,刘某对此并无异议。事隔半年后,该公司再次就同一违规行为对刘某作出处罚,依据的是该公司于2022年9月自行制定的《处罚管理暂行规定》,而刘某的违规行为发生在该制度制定之前。而且,对于为何再次作出处罚,该公司并未给出合理的解释,就同一违规行为重复处罚本身亦不具有合理性。

最终,法院认为,该公司在第二次处罚决定中作出的处罚行为系滥用用工自主权,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导致刘某离职。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经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合法合理且向劳动者公示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管理劳动者的依据,用人单位据此对劳动者实施奖惩,是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是,对于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用人单位应根据规章制度及时、合理、适当进行处理。本案中,劳动者虽存在违规行为,但用人单位已经作出过处罚决定,在事隔半年后再次就同一违规行为作出处罚,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重复处罚行为不具有正当性。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王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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