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能让孩子获得重点学校学位,很多家长往往不惜花费重金购置学区房,以期子女顺利进入重点学校,但有时受各种因素影响却未能如愿。11月16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涉及学区房学位纠纷的案例。在此案例中,市民杨女士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获赔403600元违约金。
2020年7月31日,成某洲作为卖方与买方杨某婷在某服务部居间介绍下签订一份购房合同,约定成某洲将其60平方米的房屋转让给杨某婷,价款2018000元;卖方应当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该房屋交付买方;买卖双方于2020年9月1日之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卖方保证其子女2020年9月份就读于某重点学校初二且会顺利毕业,该房屋无抵押;如事实与上述情况不符,赔偿买方20%房价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杨某婷依约支付了购房款。2020年6月20日左右,成某洲将诉争房屋交付杨某婷。2020年8月,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杨某婷名下。
天有不测风云,2021年9月,成某洲儿子因患病休学转入其他学校就读。因卖房人成某洲儿子未能按时毕业,致使杨某婷儿子未能就读某重点学校。为此,杨某婷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成某洲向其支付违约金403600元及其他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该购房合同中载明成某洲保证在杨某婷儿子上学时有学位,但成某洲儿子因病休学致使该学位被继续占用,杨某婷购买房屋的最终目的无法实现,成某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杨某婷的损失为其子未能就读对应学区学校的损失,该损失难以直接通过金钱数额的方式予以确定,但购房合同中约定了卖方房屋与约定不符时,赔偿买方20%房价的违约金即403600元,该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出卖人的过错程度、买房人子女未能就读对应学区学校导致的心理落差等因素,酌定成某洲支付违约金30万元。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成某洲作为负有学位保证义务的出卖方,因成某洲儿子因病休学,致使该学位被其继续占用,导致杨某婷儿子无法使用该学位,且成某洲在明知其子休学的情况下,既未采取任何措施将其子所占学位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迁出,也未将其子休学的情况及时告知杨某婷,怠于履行及时告知义务,成某洲的行为已违反合同约定的学位保证义务,构成违约。对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存在过高情形。
二审法院同时认为,成某洲在知晓其儿子休学占用学位的情况下仍继续占用学位,后期虽数次承诺在正式开学之前将孩子转学以空出学位并让买房人杨某婷等待,但并未实际兑现导致杨某婷子女无法正常入学就读,成某洲具有主观恶意,而杨某婷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最终,二审法院改判成某洲向杨某婷支付违约金403600元。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通讯员 赵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