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汇款人王某,金额23000元,请问这是哪位执行法官承办案件的当事人?请速来财务室办理划拨手续。”近日,金湖县人民法院财务室工作人员小王在内网上发布了一条“执行案款认领启事”,可一连两天都没人回复。小王不放心,分别与每位执行法官电话联系,结果均为“查无此人”。 做事爱较真的小王,根据“一案一人一账号”进行倒查,发现确有该案款执行案号、执行金额也对,但被执行人并非王某,而且该案已执行到位。这是何故?小王想联系王某问清楚,可汇款凭证上并没有王某的联系方式。经常与银行打交道的小王,想到银行原始单据上应该有记载。于是,小王来到开户银行调取了王某的汇款记录,终于查到了王某的电话号码。
原来,王某是被执行人陈某的朋友。案件在执行期间,陈某正在外地清收货款,一时赶不回来,便委托王某向金湖法院执行案款专用账户上汇款23000元。而陈某当天收回货款后,就将23000元汇给了金湖法院。此事陈某并未通知王某,导致王某在第二天又重复汇款,之后王某也未将汇款之事告知陈某。
经过进一步核实,小王将这笔多出来的汇款如数返还给了王某。据了解,今年以来,该院严格执行“一案一人一账号”规定,共发放案款2200余笔,累计总金额1.9亿余元,实现零差错。(伍晓伟 王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