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海晚报讯:当前,部分“职业打假人”动机不纯,打着打假的旗号行牟利甚至敲诈勒索之事,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还严重浪费司法资源。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起判决,为此类行为敲响了警钟。
2023年3月19日,来自外地的石某某走进淮安某超市,花费35元购买了一瓶苏杭黑糯米酒。这本是一次普通的购物行为,然而,这瓶酒的生产日期为2019年12月5日,保质期36个月,石某某购买时已过期。随后,石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退还货款35元,并索要1000元惩罚性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敏锐地察觉到异常。经检索发现,石某某有多次以商品质量不合格为由,向销售者索赔、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以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记录。这一系列行为表明,石某某的购买动机并非单纯的消费维权。
法院认为,石某某与超市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石某某有证据证明购买了过期商品,所以退还货款的诉求合理,予以支持。但关于惩罚性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相关规定,并结合石某某过往多次索赔记录及不在本地生活工作的实际情况,法院判定其购买涉案商品是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最终驳回其1000元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此次判决,明确了不诚信的“碰瓷式维权”绝无生存空间,有力维护了公平诚信的市场与司法秩序。
■记者 吴海涛 通讯员 赵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