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与国有资产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省文件要求,保障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健康可持续运行,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乡居民和职工大病保险起付标准进行调整。
一、调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
按照苏医保发〔2019〕103号文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由各设区市以上一年度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大病保险基金运行及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情况,将我市大病保险(包括职工大病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由15000元提高至18000元。起付标准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仍按照《关于印发〈淮安市大病保险办法〉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53号)规定比例给与报销。
继续落实医疗救助对象等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政策,困难群体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各报销段报销比例比普通参保人员提高5个百分点。
二、施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淮安市医疗保障局 淮安市财政局
2025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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