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些人认为,购买机动车辆保险就是分散风险,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就应该理赔。但实际上,根据约定的免责条款,存在一些保险不赔付的情况。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发布了两起这样的典型案例。
司某驾驶小型面包车与吴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司某负全部责任,吴某无责任。吴某将司某及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司某驾驶的机动车在投保时登记性质为家用,但司某在发生事故时从事送货业务,此时该车为营运性质。因司某违反保险合同约定,改变车辆使用性质,法院遂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赔。
法官提醒,目前,许多车主会利用业余时间赚外快,但要注意一般车辆在投保时都登记为家用性质(非营运),如果从事营运活动,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会以违反保险合同约定为由拒赔。建议家用车车主慎重从事营运活动,或从事营运活动前及时通知保险公司,更改保险种类。
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嵇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搭载吴某)右侧车身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嵇某和吴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发后李某弃车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嵇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院认为,商业险保险合同明确约定驾驶人有饮酒、逃逸的情节,商业险免于赔偿,故本案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于赔偿。
法官提醒,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酒驾醉驾不仅要面临行政、刑事处罚,造成损害保险公司也不赔偿,同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此种情况下即便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交强险,也可向责任人追偿。
■记者 王磊 通讯员 王淑臣;来源:淮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