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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租赁后拒付租金,“超前消费”变“超钱消费”

发布时间: 2024-07-11 14:15  关注度:990  来源:淮海晚报  作者:佚名
导读: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超前消费”的新型消费方式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但不管如何消费,消费之前应衡量自己的经济实力,若无力承担,最终只能自吞苦果。日前,淮阴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为对自己经济实力没有准确的认知,结果“超前消费”变成了“超钱消费”。

淮海晚报讯:如今,随着社会的发展,“超前消费”的新型消费方式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但不管如何消费,消费之前应衡量自己的经济实力,若无力承担,最终只能自吞苦果。日前,淮阴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因为对自己经济实力没有准确的认知,结果“超前消费”变成了“超钱消费”。

想要一台电脑,可一时又拿不出那么多钱,怎么办?现在网络上便有一种分期租赁的平台帮人实现所求。本案的被告漆某2023年4月通过一平台,向原告某服务商行租用一台游戏笔记本电脑,月租金380.25元,租期12个月。被告在原告发货前预付了第一期租金,原告按约定寄出设备。被告签收设备后,前七期正常支付了2661.75元,但之后便再未支付过租金。截至今年2月,被告已逾期超过124天。根据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如果被告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转为买卖关系,被告将视为同意无条件按约定买断租赁设备。之后,某服务商行多次联系漆某,要求其按约定支付买断款3267.5元,均遭到漆某拒绝。最终,某服务商行将漆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某服务商行系某二手电子产品网络租赁平台的入驻商家。在漆某租赁电脑前,双方签订了《租赁服务协议》。协议明确约定:被告漆某租赁的游戏笔记本电脑名称及租赁期限,总租金4563元,设备买断价格5999元,已付押金450元。被告漆某每期应付租金380.25元,共计12期。租赁期间,被告漆某逾期支付租金超过15个自然日的,双方之间的租赁关系转为买卖关系,被告漆某无条件按约定买断租赁设备,买断金额=买断价-已付租金-已付押金。

法院认为,原告某服务商行与被告漆某之间签订的《租赁服务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原告某服务商行作为出租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漆某交付了案涉设备,被告漆某作为承租人,亦应按照约定及时、足额履行租金支付义务。因被告漆某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某服务商行主张被告应买断设备并支付设备买断金额,符合合同约定。

最终,法院根据协议约定的买断款计算方式,判决被告漆某支付的买断金额为2887.25元。

法官提醒,分期租赁这类“低成本”消费方式,成了现在很多人所接受的“超前消费”方式,但在享受服务的同时,作为租赁方一定要注意的是,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消费同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拒还”行为不可取。在进行网络平台租赁活动时,除了要选择有正当资质的平台、谨慎考量合同内容外,还应衡量自己的经济实力,莫要贪图一时享受,却无能力还款,“超前消费”变成“超钱消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张晶晶 张麒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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