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海晚报讯:为了“抓点野味尝尝鲜”,4名男子竟然相约开着车,沿途寻觅猎杀目标。他们的这一举动,导致两只评估价值为20万元、被誉为“鸟中大熊猫”的东方白鹳死亡。近日,盱眙县人民法院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刘某、李某、熊某某有期徒刑5年3个月至4年不等,并处罚金5万元至3万元不等。
2023年8月12日,在杨某的提议下,其与刘某、李某、熊某某4人,驾车携带气枪,从淮阴区出发,沿途寻找野生动物,准备猎杀后食用。当车行至淮安区苏嘴镇章集村附近时,4人发现4只白色“大鸟”。
庭审中,法庭经审理查明,4人在明知“大鸟”系野生动物的情况下,仍共同商议将“大鸟”猎杀。随后,熊某某使用气枪射击“大鸟”,“大鸟”受惊飞离,4人又驾乘车辆搜寻。熊某某继续使用气枪多次射击,导致其中两只“大鸟”丧失行动能力。4人欲将击落的“大鸟”装袋带走时,被周边村民发现并阻拦。李某试图蒙蔽村民未果,迫于压力只得将“大鸟”放回原处,后4人驾车逃离现场。村民发现“大鸟”受伤严重后当场报警,两只受伤的白色“大鸟”不久后均死亡。
经南京警院鉴定中心认定,两只被猎杀的白色“大鸟”为东方白鹳,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2021版)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评估价值为每只10万元。
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保护,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本案中,4名被告人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实施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东方白鹳的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4名被告人虽不知道所猎杀“大鸟”的品种、保护级别,但明知所猎杀的系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仍为了“尝鲜”使用气枪猎杀,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严重损失,无论从被告人的行为手段、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损害程度,还是对野生动物的认知程度等,均不应认定4名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
洪泽湖湿地是众多野生动植物的栖息生长地,特别是为鸟类提供了丰富的食物来源和理想的栖息环境。东方白鹳作为珍稀鸟类,全球数量不足一万只,其生存状况直接关系到生态平衡的维持和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本案中,4名被告人猎杀东方白鹳的犯罪行为,破坏了洪泽湖湿地野生动物资源,对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造成现实危害。洪泽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根据其具体情节,依法作出判决,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决心以及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的司法担当。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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