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海晚报讯:“被告,你公司生产的电池及外包装上印上了‘金彭’字样,属于侵权。”日前,在淮安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侵权诉讼中,某电池有限公司因在其商品及外包装上突出其他品牌字样,而被判定构成商标侵权。
江苏金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彭公司”)生产销售的新能源电动自行车市场知名度较高。某电池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金彭”字样,金彭公司诉请某电池有限公司、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淮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产品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金彭”字样,具有区分、识别商品及其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涉案产品系电动车自行用蓄电池,“金彭”商标核定使用范围是电动自行车,故可认定两者属于类似商品。某电池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用蓄电池产品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金彭”字样,易使相关公众在购买涉案产品时对其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生产商与金彭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某电池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某电池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级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在产品或外包装上突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主观上具有借助他人商誉获取不当商业利益的目的,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是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本案的裁判保护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惩治了侵权行为,对市场主体诚信、合法经营具有很好的引导价值。
■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通讯员 赵德刚
上一篇:淮安首个家政社区工作站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