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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费可耻、节约为荣,淮安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公布5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 2023-04-24 19:34  关注度:1579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  作者:佚名
导读:2023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在全市集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专项行动聚焦餐饮浪费领域突出问题,依法纠正、查处多起餐饮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

2023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在全市集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专项行动聚焦餐饮浪费领域突出问题,依法纠正、查处多起餐饮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积极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社会氛围。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如下:

  01    案例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淮安区某小吃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和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28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区竹巷街的某小吃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且餐桌上有顾客用餐后的个别菜品基本未食用现象,经调查,当事人存在误导消费者点招牌大碗螺蛳粉,造成餐品大量浪费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6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

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酒店
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和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31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酒店就餐区域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后厨垃圾桶存在较多糕点、馒头等食物残留,经调查存在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行为,致使消费者用餐后造成大量食物浪费。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3日执法人员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对上述违法行为进行整改,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淮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7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标识。执法人员现场询问当事人员工,其表示未主动提醒消费者按需求适量点菜用餐。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公司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2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盱眙县某餐饮公司存在餐饮浪费的问题,执法人员迅速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内未布置反食品浪费标识,在厨房垃圾桶内有大量肉类、蔬菜及米饭被倒掉,存在严重食品浪费现象。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
查处经开区张某酸菜鱼餐厅
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7日,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张某酸菜鱼餐馆经营场所内未布置反食品浪费标识提示,也未主动提醒和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且发现有大量完整的鱼段、蔬菜、肉类以及米饭被倒掉。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当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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