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8月6日晚,寇某酒后驾驶教练车,行驶至淮安区梁红玉路与镇海路路口时,被淮安区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1.3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8月7日晚,张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淮安区顺钦线4KM+470M时,被淮安区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66.9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根据规定,分别对寇某、张某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罚款一千元,记12分的处罚。
提醒广大驾驶人朋友,开车勿贪杯、勿心存侥幸,自觉抵制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来源:淮安区交警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