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海晚报讯:没有经过对方同意,施工方将放在工地的搅拌车罐体解体运走,结果被对方诉至法院,法院却判决施工方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这是怎么回事?日前,淮阴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23年6月,原告某公司的搅拌车在某村工地发生侧翻交通事故,因搅拌车罐体内装满水泥,原告无法将其移走,便将罐体留在工地。同年10月,因该罐体影响施工,需要移出施工区域外,该工地负责人多次联系原告未果后,便自行组织人员对罐体进行部分切割后运出施工区域。原告发现罐体被切割后,报警要求施工方赔偿,双方协商未果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在事故后长达四个月的时间内,既未及时处理该滞留罐体,又未与施工方协商如何处理,已超出其自行处理该罐体的合理期限。被告有理由相信原告已经放弃了对该罐体的处分权,联系原告未果将其解体运出,系为保障正常施工的合理行为,主观上并无过错。即使切割行为造成了财产损失,也是原告未能及时移走罐体所致,过错在于原告自身。根据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才应当承担责任,而本案中被告对原告的财产损害并无过错,故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提醒:对于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是否要承担民事责任,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而是要依据具体的法律规定、案件实际情况、过错责任等加以细致判断。并不是所有造成损害的行为都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情形就属例外。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朱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