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海晚报讯:为了获得更多流量,淮安一家科技公司在电商平台“傍上”南京一家知名企业,做起了互联网上的“李鬼”。不料“偷鸡不成蚀把米”,仅仅售卖了1支价值78元的染发剂后,该公司就被告上法庭,最终被判决赔偿6000元。4月25日,淮安市中院与淮安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这起案例。
据介绍,作为原告的“南京同仁堂”系1998年11月9日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前身系北平同仁堂南京分号,1955年更名为公私合营南京同仁堂国药号股份有限公司,1957年定名为南京同仁堂制药厂,1988年改制组建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同仁堂制药厂于20世纪90年代被原国内贸易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南京同仁堂”在其官网及微信公众号中均使用该招牌字号。
被告淮安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6年5月20日,将其在电商平台的网店名称设为“南京同仁堂皇冠企业店”,使用“南京同仁堂”字号销售染发剂(每支售价78元,1人付款)、脚气膏(每支售价58元,0人付款),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特定联系,不当利用“南京同仁堂”的商誉。“南京同仁堂”认为淮安某科技公司的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这种引人误解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于是向该科技公司网店客服发送律师函要求变更网店名称,但该科技公司拒不更改,未经授权持续使用“南京同仁堂”字号。“南京同仁堂”于是将该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变更网店名称,停止在网店名称中使用“南京同仁堂”字样或相似文字,同时赔偿“南京同仁堂”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5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1955年起将“南京同仁堂”作为企业字号持续使用并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广泛认可,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南京同仁堂”字号与原告形成稳定紧密的联系,成为原告区别于其他经营主体的主要商业标识,故可认定“南京同仁堂”为原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和简称。被告淮安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名称中使用“南京同仁堂皇冠企业店”字样,且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的经营范围相近,结合原告字号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事实,该宣传极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来源于原告公司或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存在关联,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应停止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让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由于淮安某科技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已变更侵权店铺名称,且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含有“南京同仁堂”字样,法院最终判决淮安某科技公司赔偿南京同仁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6000元。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通讯员 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