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淮安新闻 > 金湖县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 “第一案”示范效应显著

金湖县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 “第一案”示范效应显著

发布时间: 2025-09-12 09:00  关注度:248  来源:淮安日报  作者:佚名
导读:日前,金湖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接待了特殊的访客——来自扬州市江都区的农民父子。他们驱车百余公里专程前来咨询,只因在网络上了解到金湖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第一案”的裁决结果,希望就同类问题寻求指导。这一跨市求助的案例,生动展现了该案的标杆意义及其持续扩大的影响力。

淮安日报讯:日前,金湖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接待了特殊的访客——来自扬州市江都区的农民父子。他们驱车百余公里专程前来咨询,只因在网络上了解到金湖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第一案”的裁决结果,希望就同类问题寻求指导。这一跨市求助的案例,生动展现了该案的标杆意义及其持续扩大的影响力。

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的,可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5月6日,金湖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即收到李某提出的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其金湖县吕良镇大庄村柏庄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据了解,李某参加了大庄村柏庄组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并分得土地,后因子女教育将户口迁至县城,但其承包地始终由父母代为耕种。2012年起,柏庄组集体在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时,将李某等5名户口不在本组的群众排除在外。多年来,李某多次向村、组主张分配收益权,均未获解决。仲裁庭经审理认定,申请人李某曾属该组户籍人口,并于1998年参与组内二轮土地承包,长期履行村民义务、享有土地权益,已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以承包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事实,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一条关于成员身份认定的法定条件。据此,仲裁庭当庭裁决确认李某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该案例通过将法律条文转化为解决土地纠纷的实践标尺,既为同类争议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范式,也持续释放出法治引领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深层效能。

目前,这一案例的影响力已突破县域界限——无锡、扬州等省内地市,乃至东北地区都有群众来电来访咨询,同时还有不少业内人士致电交流学习。

■通讯员 李晓琳 王 锐

声明:淮安114网(www.0517114.net)所刊载的新闻资讯均来源于互联网新闻网站,淮安114网不生产、不制造新闻,仅为淮安本地网民提供新闻索引服务。如有侵犯您的的权益,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核实情况后立即删除!

猜您喜欢:

新闻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