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海晚报讯:一笔19年前的借款,一张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时隔18年终于找到借款人,可对方却称超过诉讼时效,这钱还能要回吗?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作出判决,未明确约定还款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应从债务人首次明确拒绝还款之日起计算,而非借款发生之时。
2006年6月,被告人王某因生意周转之需向原告杨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但该借条却未注明还款期限。此后多年,王某一直没有还款。其间,杨某曾多次想收回借款,但一直没有联系上王某。直至2024年9月,时隔18年,杨某终于与王某取得了联系,可王某却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杨某无奈之下,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庭审中,王某提出一个让杨某意外的抗辩理由——该债务已超三年诉讼时效,并请求法院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王某向杨某借款5万元一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确认。杨某有权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因案涉借条未载明具体付款期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杨某于2024年9月才联系到王某,王某在电话中明确表示拒绝还款,故诉讼时效应从2024年9月开始计算,因此,杨某的起诉没有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对于王某辩称案涉借款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偿还杨某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利息。
法官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诉讼时效除了三年的普通诉讼时效外,还有一个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十年。但需注意的是,自债务发生之日起算,超二十年未主张权利的,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且成立时,债权人将丧失胜诉权。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董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