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淮海晚报讯:当下,直播电商行业发展迅猛,不少自媒体从业者运用剧情演绎的方式拍摄视频来吸引流量。日前,淮安某法院审理了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原告、被告均为自媒体从业者,因拍摄视频产生矛盾,竟然闹到了法院。
丁某、徐某、马某三人为博取流量,约定合作拍摄视频。然而,就在三人合作拍摄的视频点赞量不断增多后,因获利分配不均,丁某与徐某、马某的合作关系就此破裂。丁某一纸诉状将徐某、马某两人诉至法院,并提供了一段被告直播时的视频,称徐某、马某二人损害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两人进行赔偿,并在各自的新媒体账号中公开致歉。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某、马某两人又反诉丁某,认为丁某在自己的粉丝群和朋友圈中大肆宣扬徐某、马某的感情生活,损害了两人的名誉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指的是以贬低他人人格的方式公然实施的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同时,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原告诉被告侵犯名誉权的主张,法院认为,本案系原告先在粉丝群、朋友圈发布不当辱骂信息而引发,被告找原告评理,在此过程中进行直播,方式有所不妥,但尚不能证明被告在此次行为过程中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结合本案发生的起因以及原告、被告举证情况等因素,对于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徐某、马某的反诉请求,根据反诉原告提供的证据,反诉被告丁某发布不当信息的粉丝群内成员现显示仅1人,无法证实该信息传播的范围及接收到该信息的人数;反诉被告丁某在朋友圈内所发的信息中亦并未明确指明对象系被告,故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反诉被告丁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告徐某、马某的名誉权。故对徐某、马某的反诉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双方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自媒体从业人员,应当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向社会传递正能量,促进社会和谐安宁。广大群众也应擦亮双眼,增强辨识意识。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