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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决不能麻痹大意!淮安这5家企业涉嫌违法违规被曝光!

发布时间: 2021-08-12 19:34  关注度:1750  来源:古楚平安哨  作者:佚名
导读:为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我市近期查处的5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导读:为进一步督促各生产经营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我市近期查处的5起违法违规典型案例曝光如下:

案例一:江苏天源鞋业有限公司

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案

基本情况

2021年7月22日,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天源鞋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使用并储存危险化学品,但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登记制度。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盱眙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清江浦区李记清港浴室

两名作业人员安装霓虹灯管未佩戴安全绳案

基本情况

2021年7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赴清江浦区李记清港浴室开展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现场两名作业人员在离地约4-5米的高处安装霓虹灯管,未按照规定佩戴使用安全绳。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苏锦润光电有限公司

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案

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3日,淮安市应急管理局、金湖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联合对江苏锦润光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在对该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对危险化学品仓库3号库的安全设施(气体浓度报警仪)定期进行检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金湖县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淮安朗威制衣厂

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王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案

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9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朗威制衣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王某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淮安区应急管理局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江苏中立方实业有限公司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案

基本情况

2021年6月29日,淮安高新区管委会执法人员在对江苏中立方实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淮阴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该企业作出处人民币62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希望各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对照、举一反三、自查自纠,积极消除安全隐患,全面提升安全水平,坚决守住安全发展底线。

(来源:古楚平安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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