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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水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开选任听证员的公告

信息编号:53893  发布时间:2023年07月03日  有效期限:已过期  关注人气:1077

详细内容

因检察听证工作稳步发展,目前涟水县检察院听证员库已无法满足工作需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库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涟水检察工作实际,现面向涟水县范围公开增加选任听证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选任条件

(一)听证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5.自愿担任听证员,服从检察听证工作安排。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入选:

1.具有较强社会工作经验的基层群众代表或法学、医学、经济学、理学、工学等专业人士;

2.从事相关领域工作五年以上,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研究发展动态、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4.具有较好的群众工作能力。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1.受过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的;

2.被开除公职或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的;

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或者被仲裁委员会除名的;

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5.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二、选任方式

(一)个人自荐:符合选任条件的公民,主动向涟水县人民检察院报名,经审查合格入库;

(二)组织推荐: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单位推荐,经审查合格入库。

三、职责与义务

(一)听证员的职责

1.受邀参加检察听证会,对听证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问题独立发表听证意见;

2.向当事人或其他参与听证人员就案件情况提问;

3.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发表意见或表决。

(二)听证员的义务

1.遵守听证程序和听证纪律,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发表意见的,应当主动回避;

2.客观、公正发表听证意见,不得徇私枉法;

3.保守在听证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案件秘密。

四、任期及履职保障

(一)入库听证员聘任时间为五年。对入库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任期内经本人申请或出现不符合听证员任职条件,不能履行听证员职责等情形的,按规定程序调整出库。

(二)为听证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五、报名时间和方式

(一)报名时间:2023年7月3日—2023年7月9日。

(二)报名方式:有意者可持报名表及相关材料到涟水县红日大道20号涟水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报名,也可通过邮箱604366640@qq.com报名。

联系人及电话:王小红  0517-83189058

附件:听证员报名表.docx

 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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